加拿大实施全球最前瞻版权法
版权议题,从来只站在版权持有人的一方。各大唱片商、出版业和电影界,无不每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游说政府官员加强侵权桉件的罚则,亦动用律师团队向怀疑侵权个案发律师信。有关侵权案例不无夸张例子,如美国母亲Stephanie Lenz,将18个月大的儿子随着Prince歌曲《Let's Go Crazy》跳舞的视频上传到YouTube时,这位歌手的唱片公司“环球唱片集团”却以侵权为由,要求YouTube移除。最终Lenz寻求倡议数码权利的组织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协助,控告环球唱片无理指控其短片侵权,违反美国第一修正案。案件仍在审理中,但她获得谷歌、Twitter等科网公司声援。香港的例子有礼义廉T恤和LV控告理发店使用的座椅的侵权(商标)事件。版权条例的应用似乎日趋失控,仍在进行的香港《版权(修订)条例》能否带来拨乱反正的契机?
所谓拨乱反正,不是放过那些有组织大规模以商业为目的盗版行为,而是更新对版权制度的思考。本月中来港出席香港大学法律系“Technology, Law and the Public Interest: Ottawa – HKU Conference”的研讨会的加拿大版权法学者Michael Geist,便花上10年时间,集结网民、商界和学术界力量,成功推动该国成为全球首个采用豁免“个人用户衍生内容(User-generated content,简称UGC)”版权方案的国家。Michael认为,过往版权讨论焦点只集中于版权人角度,近年才慢慢考虑到用户使用权(user right)。对他而言,豁免就是平衡用户和版权人权益的方法。他更打趣,加拿大没有像美国一样采用更宽松的“公平使用(fair use)”制度,只采用UGC方案,已经算向政府“妥协”。
美国通过“数码千禧版权法(DMCA)”后数年,加拿大政府提出改革版权条例。当时方向是大幅加重罚则,保障版权人利益,毫不涉及用户角度和权益。2005、2008年政府提出的方案,既没有UGC豁免,亦没有包括公平处理概念。直到2010年,这两项元素终于出现。以至今年政府顶住美国的压力,正式刚实施全球最前瞻的版权法,其他值得借鉴的地方还包括采用“通知及通知(notice and notice)”制度,即互联网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,收到版权人侵权通知时,他们只需通知用户,而不是移除该内容。又为非商业性质的个人侵权行为设定刑罚上限,同时加强有组织商业性的盗版刑罚。
这10年间,加拿大政府也换了好几届,每次换届游说工作便重头开始。问到Michael有何成功策略,让本地网民取经。他坦然没有单一成功方法,最重要“不怕失败”,有创意,什么方法都试一试。例如2006年,Michael发现参加联邦选举的Sam Bulte从娱乐工业获得政治捐款,他便撰文质疑这人若当选,在商讨版权修订时会有利益冲突,请选民投票前三思。又发起行动,逐一邀请候选人宣读誓言,答应不会收取版权业界政治捐献。版权修订条例在加拿大的名称是“C 61”,他便推动61条以61秒宣传版权法弊端的短片行动。又以谷歌地图整理不同省份有关版权议题的报导,并以不同颜色标示报导取向。
此外,Michael相信扩宽议题的持份者很重要。他透过twitter、博客和主流报章专栏平台,把看似专门深奥的版权议题带入寻常百姓家。又成立Facebook关注群组,联系关注的公众。加拿大关注版权修订的群组如雨后春笋,陆续成立。不同领域的人士如关注网络私隐团体、教育界、商界、文艺界、开放数据(open data)支持者都为此发声。“很多法律界学者都认为宽松的版权制度是好事”,甚至8000人为出席谘询会争取改革。不同部长亦为此议题争辩,工业部长便和文化部长争辩。最令笔者惊讶的竟然是,前者支持改革,因为能引发更多创意,帮助小商户的商机。
经历10年才成功争取较平衡的版权条例。数千个漫漫长夜,Michael如何决心走下去?他竟抛出一句非常熟悉的话“时间站在我们这边”,“我们想的是2025年的科技和世界,不是2015年”。如果(香港)政府仍然耿耿于怀本地法例已滞后国际标准多年,笔者倒建议他们再走前10年。诚如Michael所言,立法会议员、官员只要回家问问子女儿孙,看看他们在互联网做什么,便应该支持UGC的豁免方案。
本文授权转载自香港独立媒体,原标题:加拿大版权学者Michael Geist:时间站在我们这边
评论
RebVoks (未验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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